出口尼日利亞編織袋要注意什么問題
尼日利亞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進口程序和手續最為繁雜的國家之一。由于國內許多廠商不太了解尼的有關進口手續,常常造成商檢、運輸、清關時間過長,延誤交貨期,費用加大,蒙受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尼日利亞現行進口程序和手續如下:
一、進口手續及注意事項
以下是進口商所必須注意和履行的手續:
1.,所有擬進口貨物到尼的進口商通過在尼的任何一家銀行申請填制“M”表格,無論其商业金額大小或有無實際付出發生。
2.進口貨物上須注明產品名稱、產地、規格、制造日期、批號或貨號以及生產標準。
3.如果是食品飲料類產品、藥品、化學品,包裝上應注有效期或貨架壽命及其身分。在裝船前檢驗時,其貨架壽命不得過半。
4.家用電器有安好使用性能說明,電源線要注有額定功率。
5.電子產品、設備等產品的包裝上應有文字注意事項和操作說明,不可僅有圖標說明;同時需有平安說明和標記,還需附有質量保證書和六個月以上的保修期。
6.微機及其硬軟件必須合适2000年標準。
7.植物產品和原料,無論是用于種植、消費,還是工業生產,附有出口國的衛生檢疫證書,證明該產品業檢驗、無病蟲害、适合國際有關公約。
8.所有工業產品包括其零配件需有商標牌名和制造商名,并要經尼日利亞標準局依法檢驗。 9.所供应的數據如與實際不符或故意弄虚伪,會延誤清關交貨期或沒收貨物;其它,進口貨物上除其他語言外,有英文標記和說明,否則给以沒收。
10.收貨人及其地址不詳或過期產品,將被沒收銷毀。
11.所有進口貨物附有以下單據及文件:
A.發票和價值產地證書,該發票和證書上除了包孕原形势發票上的內容外,包含“M”表號碼、貨物規格品名等以及具體抵達港、船名、裝運證明及日期、產地、出口國等有關內容;
B.裝箱單、提單、承運人證明、保險單;
C.制造商供给的生產標準證明。
二、“M”表的申填和裝船前的商驗
1.尼日利亞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除個人货品、二手汽車、易腐品、遺體、疫苗、酵母、報刊雜志等货色外,對所有進口貨物在出口的實施法定裝船前檢驗。二手汽車和易腐品雖免驗,但仍須填制“M”表。
2.進口商可在任何一家授權的商業銀行申填“M”表。編織袋該授權行負責將填制好的“M”表轉交給指定的駐尼商檢代理處。
3.所有移交給商檢公司的“M”表和其他跟單上,視是否需經銀行匯付外匯,注明“VALID FOR FOREX”或“NOT VALID FOR FOREX”的字樣。
4.“M”表、形式發票上應有所進口貨物的說明及其規格等內容。
5.“M”表一式6份,个中三份交給實施裝船前檢驗的商檢代庖,進口商開戶行、尼日利亞海關和尼國家海運局各1份。
6.“M”表可直接向海外商檢代理、尼駐外使領館、國內銀行、尼銀行国外分支機構等部門索要。
7.在國外填制的“M”表應通過指定的外洋商檢代理行轉遞給在尼的授權或進口商的開戶銀行。
8.除規定免驗的商品和財政部要求免驗的商品外,其余所有進口物品有商檢報告。
三、出口商的義務
1.貨物出口商應負責聯系駐在國授權的商檢代理公司,對貨物實施商檢。至少要在要求商檢日期的三天前通知商檢代理公司。
2.出口商應為商檢供给的安排和協助,費用自付。倘若商檢公司到場,貨沒備好或檢驗不合格,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出口商負擔。
3.出口商應向商檢代劳供应裝箱單、發票及其他所需文件單據。
四、進口商的義務
1.商檢完畢后,進口商應通知出口商在七十二小時內向商檢代劳提交最終商業發票,以便出具商檢報告。
2.進口商弗成過量申報貨物,否則會受到懲處。
五、關稅繳納與清關
1.進口商的開戶行或受理其“M”表的銀行應按商檢報告上的金額負責向其委托人出具銀行匯票或支票,由該進口商向指定授權銀行交付。
2.所有進口貨物必須附有標明商檢證書號碼的最終發票、裝箱單、相關運輸文件以及制造廠商出具的出廠檢驗解析報告。 3.提單和貨物清單上需注明商檢證書號碼。
4.有關商檢公司應在出口商供应的發票上加注防偽標記。發票上除注有商檢證號外應有貨物價值,證明該批貨物已進行過商驗。
5.經周邊國家進口的貨物商檢。
6.進口商繳納進口綜合服務管理費,金額為FOB價格的1%;進口貨物的價值應按商檢時尼中央銀行對外公布的均匀兌換率估算。
7.進口貨物的關稅是按照出具商檢證時尼中央銀行的匯率平均值計征。
8.倘使海關與駐外商檢公司的關稅估價不,海關應簽發“C101”表通知商檢公司。
9.關稅和綜合管理費的征收金額應整个按商檢證書上的價值計征。如發現商檢證書上的計價不準或有誤,按商檢的估價繳稅清關,但須授權銀行出具保函。往后,海關在征得財政部的后可估出差額部分,收取差額部门。
10.進口商向授權行繳納關稅并取得該銀行出具的收款收據后,方可清關提貨。
11.交納關稅的支票交到授權銀行,交納的收據上需注明報關單號碼。
12.所有授權銀行在港口內設有分支機構,以便收繳關稅。
13.進口商如能完全符合上述規定和措施,海關應在四十八小時內放行貨物。
六、貨物到岸復驗
1.貨運代理商應在貨船抵達目的港之前向尼海關、目的港商檢代理,時還要向有關專業技術部門,提交所有貨物清單。
2.到岸復驗由尼海關與港口有關檢驗代理行執行。復驗時,該貨物進口商或其代劳應到達現場。復檢完畢后,其檢驗結果應由到場實施檢驗的有關機構簽字,交由海關具體實施放行。
3.假使是涉及到貨物標準或是食物、藥品、動植物等貨物,需標準局、食品藥品檢驗管理局、動植物檢驗檢疫局到現場參與檢驗。
4.所有進口貨物目的港復驗時,除有關檢驗機構視具體情況參與外,有海關在場。
5.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應按以下步伐解決:
A.屬貨物價值的,由海關負責从头估價解決;
B.涉及關稅方面的,由關稅稅則技術委員會解決。
七、尼質量檢驗及監督機構
下列組織機構負責進口貨物的質量復驗:
1.尼日利亞標準局:負責抽樣檢驗所進口產品是否合适有關質量標準。對制成品和原材料實施依法檢驗。為便于抽樣檢驗,進口商應在檢驗前向標準局供应以下文件和單據:
A.復驗申請表;
B.提單、裝箱單、發票、價值產地證等文件的復印件;
C.進口商公司注冊手續的復印件;
D.進口商或其公司總經理的照片;
E.進口商及其清關代劳的聯系地址和姓名;
F.進口商的拜托信;
G.進口商的倉庫地址;
H.報關單復印件;
I.進口商簽署的保證書,保證在沒得到標準局的檢測結果或放行通知前,不銷售此批貨物;
J.在接到上述文件和資料并檢驗完畢后,標準局可簽發貨物暫時放行單。
2.植物檢驗檢疫局:文章來源:www.dxsy.com 東星塑業 進口植物首先應申領進口許可證(FORM A-GRI.46),并取得出口國有關機構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明,植物檢疫人員在接到上述文件并完成檢驗檢疫后,應履行下列義務:
A.如貨物經檢驗無病蟲害并适合有關進口要求,给予放行;
B.如貨物帶有微量病蟲害,應先經過必要的滅害處理,然后放行;如病蟲害嚴重,封存銷毀;
C.如果貨物有可能對尼農業構成危害,貨物運回出口國;
D.如果貨物屬重要的農業食物,如玉米、大米、番茄、胡椒、木薯等,放行前應經過封閉檢疫處理。
3.國家食品藥品檢驗管理局:負責食物、藥品、化妝品、醫療用品、瓶裝水、化工等產品的進口審批和檢驗管理。進口商在貨物抵達檢驗前需向該局提交以下文件及擬進口貨物的樣品:
A.填制好的進口報關單;
B.在NAFDAC注冊的證明;
C.產地衛生部門出具的制造銷售證明的原件;
D.產品剖析報告;
E.其他有關資料證明,如銀行向NAFDAC交納處方費的證明、進口商的倉庫地址、進口商保證此貨物在未經NAFDAC檢驗及格并適于人類使用前不予出卖;
F.牛奶、魚類及水產品除供给上述文件外,需有產地國有關政府機構出具的放射證明;
G.藥品有:證明進口商本人是藥劑師或雇有藥劑師的證明;尼藥劑師理事會出具的本年度注冊及辦公場所證明的復印件;該藥劑師本年度營業許可證的復印件;
H.假如是化工產品,NAFDAC應出具產品灵验證明。
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沒收其貨物并追究功令責任。